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33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智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申請人為 陳銘元 ,倘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