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60號原告甲○○
樓被告東士盟實業有限公司
4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范坤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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