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86號聲請人 何歆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案號:103年度毒抗字第238號,原法院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毒聲字第777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何歆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毒聲字第7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由本院103年度毒抗字第238號審理中。聲請人係因參加派對而遭人在飲品內滲入毒品MDMA而誤飲用,主觀上並無施用毒品之故意,應不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而無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適用,因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接獲觀察勒戒執行通知,懇請法院考量前情停止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之執行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103年5月11日晚間某時,在新北市○○區○○○道○段○○○號美麗海汽車旅館899室內,以飲用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次之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將聲請人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毒聲字第777號裁定以:「聲請人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且員警於103年5月12日0時23分採得聲請人尿液檢體後,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驗及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複驗檢驗結果,發現確呈MDMA、MDA陽性反應,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Q0000000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103年6月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足稽,因認聲請人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堪認定」等理由,裁定將聲請人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聲請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前開裁定而提起抗告,本院103年度毒抗字第238號裁定則以:「細繹聲請人到場之情境,及其於警詢所供:伊看到K他命在桌上;偵訊時亦稱:伊知道那些飲料,喝了精神會很好。伊知道那些東西可能有問題,只是沒想那麼多等語,顯見聲請人對於該飲品內摻有非法藥物已有預見,其主觀上對自身可能施用毒品之情節亦有所認識。況其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供調查,因認其抗告意旨所辯不能採取」為由,於103年10月2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有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裁定足憑,是聲請人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觀察勒戒情節業經確定在案,則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綜上,本件聲請已無實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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