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

蔡奇宏

複代理人 曾友

被上訴人 李厚義 即猛割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113年度簡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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