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
複代理人 曾友 和
被上訴人 李厚義 即猛割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113年度簡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