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四五號
上訴人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 右上訴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