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續收字第1388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續收字第1388號

續予收容事件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洪寧徽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NGUYEN XUAN NGHI阮春義(越南國籍)

主 文

NGUYEN XUAN NGHI阮春義續予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4月7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受外國政府通緝。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