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6號原告 林楷臻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被告 洪瓏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裁判費,惟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2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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