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4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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