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五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二二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曾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肆年確定,在緩刑期間仍再
犯本罪,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
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
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