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033號聲請人 林義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韋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附表所載金額「新臺幣4,82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陳報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
00、WG0000000五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狀附本票影本無到期日之記載。)
四、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本票之票面金額為「5,00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本票影本票面金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不相符。)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