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徐佩雯 法定代理人 徐自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佩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佩雯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均設於金門縣金湖鎮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為公示送達,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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