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蔡旻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 陳建利 於民國91年6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民國99年10月29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後債務人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又查案外人游鎔鍾於民國96年5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民國96年9月21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後嗣於民國103年12月8日申請將上開門號0000000000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9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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