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請人 王怡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怡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附表。
二、提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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