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76號

原告 陳佳民

被告 林杰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96號妨害自由,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澤榮

法官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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