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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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267號債權人建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美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㈡釋明利息自104年2月9日起算依據為何?㈢提出黃清松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