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黃鳳珠
被告 黃昱菖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朴交簡字第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郭振杰
法官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芳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黃鳳珠
被告 黃昱菖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朴交簡字第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郭振杰
法官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