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二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六九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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