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604號債權人 王正成 債務人寰銘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鈺珠 債務人 陳威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寰銘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捌仟元。
㈡債務人陳威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元。
㈢債務人寰銘國際有限公司、陳威宏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狀主張之原因事實,陳威宏非系爭僱傭契約之當事人,寰銘國際有限公司非系爭借款之借款人,故其請求陳威宏給付薪資、寰銘國際有限公司返還借款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