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習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58號、108年度執字第4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習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習仁因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考。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再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刑事合併(誤載為合拼)申請狀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上開數罪併罰中之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揆諸上開說明,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07.20│107.07.14││├────────┼──────────┼──────────┼──────────┤│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7年度速偵│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258號│第10920號││├───┬────┼──────────┼──────────┼──────────┤││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692│108年度審交易緝字第│││││號│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8.13│108.06.25││├───┼────┼──────────┼──────────┼──────────┤││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692│108年度審交易緝字第2│││││號│號│││├────┼──────────┼──────────┼──────────┤│判決│判決│107.12.18│108.07.22││││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9號│第42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