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0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家沅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9,78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
後,尚應補繳1,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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