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71號聲請人 陳金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13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美莉┌─────────────────────────────────────┐│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謝淑芬 │兆豐國際商│96年12月13日│100,000元│CHA0000000│││││業銀行中和││││││││分行│││││├───┼─────┼─────┼──────┼─────┼─────┼──┤│002│謝淑芬│兆豐國際商│96年12月26日│150,000元│CHA0000000│││││業銀行中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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