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974號債權人 林茂盛 即大樹工程行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簡徽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參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肆萬捌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