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2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任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任豪於104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4,732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4,110元整、消費款56,023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21,24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958元整及違約金4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7,264元整自106年0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