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1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爰定於民國97年4月3日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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