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彭立群
彭若冰 被告 鄭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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