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度鑑字第7913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鑑字第7913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一三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申誡。
事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稱:
㈠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警察局隊員,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日投資於泰瑞塑膠
股份有限公司四十萬(佔該公司資本總額六百萬之六.六七),並擔任董事(嗣經本府建設廳於八十五年一月四日以八五建三丁字第一○一四一九號函同意撤銷董事登記在案)。
李員 右開行為,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五府人三字第二三九五號函及泰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單影本各乙份附卷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書略稱:
㈠因申辯人之大哥 李和 及二哥 李國棟 於台北投資家族性小型塑膠公司,臨時急需變
更董事,而家父不知情,要我將身分證影本給大哥,而家兄將申辯人列為其公司董事。
㈡申辯人是在警察局督察人員告知後,始悉此事,馬上要求大哥變更股東及董事一
職,有㈠泰瑞塑膠公司股東名冊、㈡股票買賣繳款書、㈢董事及監察人員名單為證。發生此事,申辯人非常難過,此後凡事一定非常謹慎小心。
㈢申辯人在職十年來,奉公守法盡職,獲嘉獎次、小功一次。這份工作是申辯人
家庭經濟主源,背負一家生計的申辯人,發生此事更是措手不及。懇請諸位委員詳查,原諒申辯人無心之過,從輕發落,感恩不盡。
提出股東名冊、股票買賣繳款書、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單等影本附卷為證。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警察局警佐,於八十四年投資於泰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佔該公司資本總額六百萬元之六.六七,並擔任董事,嗣經被查覺而撤銷其董事登記等情,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並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泰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單、股東名冊等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辯稱上開公司係其兄開設之家族性小公司,其父索取其身分證交其兄辦理其為股東及擔任董事,當時失察,疏於詳問用途,並不知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云云,委係飾卸之詞,不能解免其行政咎責,其所投資金額雖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惟擔任董事,參與公司之營運,即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其違法事證明確,應予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一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義才
委員 胡光華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陳培基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耿雲卿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王興仁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丁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四日
書記官李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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