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38號聲請人方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聰泰 訴訟代理人 張美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康雅婷┌──────────────────────────────────────────┐│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方群實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6,300元│AG0000000│102年12月5日│││葉聰泰│限公司蘭雅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