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 劉金墉 被告 劉丁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7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劉金墉對本院109年度易字第75號,被告劉丁維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嘉臨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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