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 鄒嘉恩 被上訴人即原告 簡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鄒嘉恩對於民國105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3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為憑,則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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