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3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弘哲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2年執聲付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弘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2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563號裁定駁回受刑人之抗告而確定在案,於107年6月28日入監,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8351號函文暨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