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1473號債權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二手達人車業有限公司、 蕭毓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務人二手達人車業有限公司已停業,請提出其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