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13號原告 徐敏健 原告因請求被告保利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業災害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萬4000元.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61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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