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小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昇億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尚綠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2月起至95年5
月向原告訂購貨物數批,共積欠貨款新台幣(下同)98068
元,其中被告交付由被告開立之支票一紙,作為給付貨款之
擔保,惟支票經原告提示後,亦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此有
出貨明細、出貨單、發票及支票等件可稽,屢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準此,求為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貨款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明細、出貨單、發票及支
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貨款及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予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又本判決係訴訟標的金額100000元以下之小額訴訟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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