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21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梅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上開利息之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違約金按月不足一百元,以一百元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梅珍於089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4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0,594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36,92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470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6,924元整自094年12月0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上開利息之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違約金按月不足一百元,以一百元計。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