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判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判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判字第24號聲請人 詹鎮豪 被告 詹巧薇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詹巧薇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一00年上聲議字第五三一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詹鎮豪以被告詹巧薇涉犯侵占罪,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一00年十二月十一日以一00年度偵續字第七九七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一0一年一月十三日以一00年度上聲議字第五三一號處分書認其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再議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各一份附卷可稽,惟本件聲請人所提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並未委任律師為之,核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自應將其聲請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鄭富城法官古瑞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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