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海山弘願慈善基金會
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海山弘願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海山弘願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又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海山弘願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東縣政府民國84年10月4日(84)府社福字第106552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2年6月1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冊第49頁第49號)。因該財團法人附設之扶兒中心大樓業已興建完成並經取得建築使用執照,故有於該財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目的欄內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項目」之必要,因而提請96年9月17日第3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海山弘願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附表】┌───────────────────────────┐│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海山弘願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對照表│├─────────────┬─────────────┤│變更後之內容│原條文之內容│├─────────────┼─────────────┤│第五條本會目的事業如左:│第五條本會目的事業如左:││一、兒童少年福利。│一、老人福利。││二、婦幼福利。│二、殘障福利。││三、老人福利。│三、低收入照顧。││四、身心障礙福利。│四、貧困病患之醫療││五、低收入戶照顧。│。││六、病患急難救助。│五、老弱無依之收容││七、心理輔導或家庭│救助。││諮詢等社會福利│六、志願服務之辦理││。│及推廣。│││七、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第六條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第六條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出,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前條用於社會│八十。前條用於社會││福利之支出不得低於│福利之支出不得低於││總支出之百分之七十│總支出之百分之六十││。│。│├─────────────┼─────────────┤│第八條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第八條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心社會福利人士於任││時,由董事會聘之,│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提││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董事之任期為限。如│聘任之,如在任期內││任期屆滿董事長不為│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改選(聘)時,由董│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事會推選一人為召集│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人召開董事會議改選│期為限。如任期屆滿││(聘)之。│董事長不為改選(聘│││)時,由董事推選一│││人為召集人召開董事│││會議改選(聘)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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