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 饒忠山 法定代理人 饒鴻奇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被告 張饒明香
饒清政 陳 饒桂香 饒蘭香 饒德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 饒忠山 法定代理人 饒鴻奇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被告 張饒明香
饒清政 陳 饒桂香 饒蘭香 饒德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