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4號
原 告 鄒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英嘉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1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08年度雄救字第3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