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4號
原   告  鄒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英嘉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1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08年度雄救字第3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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