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被 告 吳金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
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