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58號聲請人 李承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雯君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58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張志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興分行110年4月15日24,100元V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