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OO相對人即債務人乙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家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裁定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