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7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素燕選任辯護人潘韻帆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691
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素燕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第6行應更正為「附表編號2」,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劉素燕在本院之自白」、應適用之法條增列「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
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患有精神疾病,長期服用藥物導致責任能力不足,應適用刑法第19條之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但經過本院調查之結果:
(一)本院將被告送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實施精神鑑定後,依照鑑定報告所示(見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08號卷第279-281頁),被告自民國93年間起持續在馬偕醫院接受精神科門診,診斷患有情感性精神病(也稱躁鬱症),而鑑定當日意識清醒、注意力良好、應答迅速、切題,卻應答多有不實,再參酌107年11月10日,距離案發時間最近1次被告到馬偕醫院就診時,應診醫師是開立慢性處方,顯見被告2次竊盜時,幾乎不可能處於情感性精神病惡化之狀態,導致其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者是辨識行為違法、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
(二)鑑定人即精神科專科醫師 游正名 到庭證稱(見同卷第324-
330頁):
1、我從83年5月開始擔任精神科專科醫生。從事司法鑑定是從84年7月到現在,我經手的司法鑑定接近1200件。
2、鑑定需要準備,法院會先把卷宗寄過來,我也會去司法院網站查詢判決還有一些相關資料,如果有其它需要使用的資料我會再請法院提供,接著就是會談時間,跟被告會談完之後,我會看是否還有需要跟法院要其它資料,最後就這些資料跟會談的過程做出鑑定報告。
3、在107年11月10日馬偕醫院的病歷紀錄上,醫生開的是慢性處方,可以連續拿84天的藥,臨床上如果我這樣開藥的話,代表我認為病患目前的精神狀況穩定,不需要調整用藥,才會開長期的慢性處。躁鬱症如果突然出現往躁或鬱狀態的惡化,即便馬上就醫也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回復穩定,不可能會今天好明天壞。我當初有做一個EXCEL表,顯示被告在馬偕醫院就診的時間很連續密集,沒有斷過,如果真的狀況不好是會被醫生發現的,一個躁鬱症患者在發病的情形下去看診,醫生不太可能沒有發現。
4、我查詢被告前科紀錄,103年前完全沒有前科,犯罪的時間都集中在103、104年,也就是她56、57歲之間,一個人到了56、57歲才開始有犯罪行為是比較少見,又根據被告在馬偕醫院的病歷資料,被告病情嚴重的時候,就是病歷資料顯示被告因病住院的期間跟竊盜行為時去做交叉比對,都顯示被告犯罪行為時都是在病情穩定的時候。
5、被告雖然睡前有使用安眠藥的紀錄,但是被告行為時是下午3、4點,並不是一般人合理使用睡前安眠藥的時間,而且安眠藥只是用來解決失眠的問題,幫助人可以一覺到天亮,但醒來就不會受到藥物的影響,所以我不認為會有夢遊失憶的情形。
6、如果一個人屢次都是偷竊有金錢或使用價值的物品,我也不會認定她是竊盜狂,我有做被告偷竊物品的表格,蠻多都是在商店中竊盜,而且種類很多樣,裡面我能看出的關連只有這些東西都是新的,很容易脫手變賣。
7、鑑定當天我先問了被告的年紀、身分證統一編號、家庭狀況、學歷、工作經驗,讓我比較瞭解被告,然後我才會談到跟案件有關的部分,關於年紀、身分證統一編號,被告都說不記得,只記得60歲左右,但是我認為一個人可能不記得身分證統一編號,但是很少有人不記得自己的生日,如果已經不記得生日,可能有認知功能障礙或受到腦傷,再問到學歷,被告所回答的跟法院提供的資料都是不一樣的,但我看法院提供的資料裡面也沒有提到被告有失智或腦傷的情況,所以我認為被告當天的回答都是不真實的。
(三)綜合比對鑑定報告、鑑定人前述證言,以及鑑定人庭呈之鑑定資料(見同卷第335-339頁),顯見鑑定人具備精神鑑定專業能力,鑑定前也做了相當多的準備,對於被告全部病歷資料、個人資訊、前案紀錄、被訴犯行均甚為瞭解,才開始正式對被告實施精神鑑定,鑑定過程也綜合全部資料,依照其之專業,對於被告行為時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加以判斷,其之鑑定報告應屬可信,辯護人質疑鑑定人未參考全部病歷資料,鑑定報告不夠客觀等等,均不足採。
(四)因此,依照鑑定報告、鑑定人前述證言,被告2次竊盜時,均未因精神疾病導致其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者是辨識行為違法、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無從依刑法第19條之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
三、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物,均屬被告竊得之犯罪所得,應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物,依照卷內贓物認領保管單所載,已由警方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6912號被告劉素燕女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弄○○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素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一民國106年11月9日下午4時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Tomods藥妝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放入隨身提袋中,旋即走出店外。二又於106年11月13日下午3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Tomods藥妝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放入隨身提袋中,旋即走出店外。嗣經該店店員 陳思伊 發現上情,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劉素燕於警詢及偵查│被告矢口否認上開竊盜犯行│││中之供述│,辯稱:伊有精神科疾病會││││夢遊,伊沒有印象犯11月9││││日犯行,11月13日這次伊有││││跟店員說要去領錢,等回來││││再一起結帳云云。│├──┼───────────┼────────────┤│2│證人陳思伊於警詢中之證│全部犯罪事實。│││述││├──┼───────────┼────────────┤│3│110報案紀錄單、扣押物│佐證全部犯罪事實。│││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11月13日監視器翻拍││││畫面6張、現場照片3張、││││銷貨明細表、11月9日監││││視器翻拍畫面11張、門市││││竊案申請書及監視器光碟││││1片││├──┼───────────┼────────────┤│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佐證被告雖領有身心障礙證│││度易字第1143號刑事判決│明,惟經送精神鑑定,其於││││行為時應有相當認知及辨識││││能力之事實。│└──┴───────────┴────────────┘
二、核被告劉素燕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上開兩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附表編號1之犯罪所得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檢察官陳映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瑋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案日期│竊取物品清單│物品總金│││││額(新臺│││││幣)│├──┼───────┼────────────┼────┤│1│106年11月9日│KT護唇球玫瑰4個│5,356元││││KT護唇球草莓3個│││││J齒間刷L型0號3個│││││J齒間刷L型2號3個│││││Jacks齒間刷10、5個│││││Gumi齒間刷SS、4個│││││KNT齒間刷SSS型5個│││││KNT齒間刷SS型3個│││││KNT齒間刷S型4個││├──┼───────┼────────────┼────┤│2│106年11月13日│MD持久純膏11件│3,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