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350號聲請人 劉家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家宏、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2紙。
三、確認聲請事項「票據號碼0000000」之號碼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