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宗憲選任辯護人李紀穎律師
徐宏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4649號、94年度偵字第9105號),暨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20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宗憲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按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對具保、責付並限制住居之被告,有無繼續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而限制出境,依其性質,應為限制住居處分之一,法院是否限制被告出境,其審酌之情形亦同(參見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67號裁定意旨)。經查:本案被告杜宗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雖經具保,然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5月在案,且被告於本案審理期間仍密集出入境,有被告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㈦第241-246頁),為確保日後執行程序之進行,應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必要。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