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932號債權人東元機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芮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明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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