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2844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壹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二利息、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起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1,451元及如附表一利息、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起訴狀送達後,於本院9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為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1,601,451元及如附表二利息及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丙○○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借款時間欄所示時間,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編號1、2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錢,並約定各筆借款之借款期限、本息償還方式均如附表一所示,且編號1、2之借款利率分別依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15﹪、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2﹪計算。若未按期償還本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均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到期。詎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借款,自91年7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全部債務視同到期,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2.275﹪,依約加年息0.15﹪,為2.425﹪;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為7.445﹪,依約加年息為9.445﹪。又被告就編號1、編號2借款,分別又於92年3月14及93年4月
13日繳納部分款項,經抵充後,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屢經催討均無所獲,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戶資料表各
2紙、機動利率表為證,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601,451元及如附表二利息及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一
┌──┬─────┬─────┬────┬───────┬──────┬────────────┐│編號│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借款期間│本息償還方式│利息│違約金│││(民國)├─────┤(民國)│││││││尚欠本金│││││├──┼─────┼─────┼────┼───────┼──────┼────────────┤│1│自90年1月1│1,500,000│90年1月1│自93年2月17日│自91年7月17│自約定攤還日起至清償日,│││6日│元。│7日起至1│起,每月一期,│日起至清償日│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利│││├─────┤10年1月1│按月於17日,平│止,按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1,500,000│7日止。│均攤還本息。│率5.5﹪計算│,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元│││之利息。│約金。│├──┼─────┼─────┼────┼───────┼──────┼────────────┤│2│90年2月16│200,000元│90年2月1│自90年2月16日│自91年8月16│同上。│││日││6日起至9│起,每月一期,│日起至清償日││││├─────┤7年2月16│按月於16日,平│止,按週年利│││││101,451元│日止。│均攤還本息。│率9.445﹪計││││││││算之利息。││└──┴─────┴─────┴────┴───────┴──────┴────────────┘附表二
┌──┬──────┬────────┬───────────────────┐│編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1│1,500,000元│自93年4月13日│自9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按週年率2.425﹪│個月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計算之利息。。│││││││├──┼──────┼────────┼───────────────────┤│2│101,451元│自93年4月13日│自9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按週年利率9.4│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5﹪計算之利息│││││。││├──┴──────┴────────┴───────────────────┤│合計尚欠本金1,601,4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