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沛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纓間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民國107年10月15日本院106年訴字第2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育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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