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311號原告乙○○
戊○○丙○○丁○○己○○甲○○庚○○○
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繳納如下應徵收之第一審
㈠原告乙○○請求給付新臺幣4
幣40,000元,應徵收第㈡原告戊○○請求給付93,9
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㈢原告丙○○請求給付75,8
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㈣原告丁○○請求給付新臺幣1
臺幣176,185元,應徵㈤原告己○○請求給付新臺幣2
臺幣228,000元,應徵㈥原告甲○○請求給付新臺幣2
幣26,795元,應徵收第㈦原告庚○○○請求給付新臺幣
臺幣27,478元,應徵收中華民國98
民事第六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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