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47號聲請人利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47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94年3月11日│94年3月11日│4,000元│OC0000000││││行│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