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451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務人諾亞全球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義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捌仟零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諾亞全球貿易有限公司前邀同林義翔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3.75%計算(依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155%計算,目前為1.595%,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金,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2,288,01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乙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兩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845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57604元林義翔、諾亞全球貿易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75%0020000000元林義翔、諾亞全球貿易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457604元林義翔、諾亞全球貿易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自112年5月19日起至112年6月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794元0020000000元林義翔、諾亞全球貿易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自112年5月19日起至112年6月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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